本文通過對現代漢語情態助動詞“要”能否與主語同現的分析來考察“要”的語法特征. 首先根據‘要’的情態意義來進行類型分類. 其中,動力情態分爲“意志”和“意圖”;道義情態分爲“强義務”和“弱義務”,“强義務”又分爲“自然道理”和“環境要求”,“弱義務”又分爲“勸告”,“命令”和“規範”;認識情態分爲“常識”,“可能”,“推斷”和“預測(複合預測,單純預測)”. 通過對以上各類的分析發現,動力情態不能與第二人稱和非生命主語同現,道義情態中强義務與主語同現使用時所受到的制約比弱義務更多. 而認識情態與動力情態及道義情態相比,所受到的制約相對較少.